不是。
总公司为扩展经营范围会成立一个分公司,但对于主要打理分公司的负责人,他负责分公司的管理活动只是属于岗位上的内容,并且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在总公司的授权下才得以经营的,所以说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人,只是一个职员,而分公司的法人跟总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善意”具体内容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对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一事,没有主观过错和恶意,其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无从得知,且其尽到了普通正常人认知范围内合理、全面的判断、注意义务。符合以上内容的,即为善意第三人。
签订合同的,对于相对人来说,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但私刻公章是违法行为,被代理人可向行为人追偿。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2、行为方式不同。欺诈行为人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表见代理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产生的后果不同。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被代理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实际上是在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分配,虽然表见代理性质上属无权代理,但毕竟代理人的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即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思,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目的只希望通过自己的活动,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欺诈行为人在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第三人钱财的场合,与表见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本质完全不同,其行为人并不以代理为目的并没有将行为的效果归结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而只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为自己骗取他人财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