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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人看过2024-01-05

    1、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第三人信赖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假象是由于本人向第三人表示的行为所致,这些行为又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具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并且与其产生了法律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的行为的行为的终止和法定的终止,前者有当事人双方协议终止和单方终止两种。

  • 125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 115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理合同主体是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 149人看过2024-01-05

    1、权利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相对人在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权利外观时,很大程度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利于交易原则相信代理人而与之交易,相对人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得到保护。

    2、信赖合理性标准。信赖意味着对虚假信息信以为真,即在主观上发生错误,因此信赖合理性的问题可以转化为错误的类型问题,对此,存在着所谓“共同错误”与“合理错误”之分。所谓共同错误是指错误必须是普遍的、共同的,是出于为共同利益而保护法律关系的安全的考虑。共同错误是不能克服的、正常情况下无人可避免的错误。与此相对,合理错误的严格性不是太过分,有利于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 134人看过2024-01-05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 157人看过2024-01-05
    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其本身是有代理权的,只是该法定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从事代理行为;而表见代理代理人本身是没有代理权利的,只是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利,表见代理只能适用于法律行为。

    2、具有越权行为的表见代表的法人代表,除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表见代理制度的越权代理人一般只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115人看过2024-01-05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 120人看过2024-01-05
    表见代理以他人的转账支票结算货款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则完全在于相对人能否证明自己在合同订立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这个角度说,相对人寻求最终法律救济的基点在于提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能够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证据。
  • 115人看过2024-01-05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得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来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按照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且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一、发生的原因不同。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二、构成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且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宜,且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法律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然而狭义无权代理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够产生效力;如若未经本人追认,本人则对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从根本上取决本人是否追认。然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则不需要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产生效力。所以,当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本人就不再享有追认权。因此,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121人看过2024-01-05
    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企业的其他的负责人在代表企业从事职务行为时无需专门的授权,行为的后果也应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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