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包括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履行了起诉的前置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一般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取得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召开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
(4)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5)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6)将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报送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批;
(7)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有: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一般公司破产股东不应负担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此外,公司破产股东承担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股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经营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处置股份权。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