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金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准许。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对优先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则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因为优先股股东优先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