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99人看过2024-01-26
    股权可以无偿转让。但工商变更必须缴纳相关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再由股东会表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127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原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受让方、转让方的生份材料;
    4、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中国大陆的法人企业;
    5、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原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生证明;
    7、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或转让股权的决议。
  • 126人看过2024-01-26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注意:
    1、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2、当事人可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255人看过2024-01-26
    股权出质有下列风险:
    1、出质人不是股权的有权处分人的风险;
    2、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3、未办理出质登记的风险;
    4、出质人擅自转让出质的质权的风险等。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74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下:
    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
    2、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权转让的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35人看过2024-01-26
    公司股权转让有如下约束:
    1、内部转让的,一般无约束,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外部装让的,应当对转让进行公告、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约束。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63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质押解除可以解除一部分,可以在质押申请材料中要求申请解除质押比例。股权质押解除是对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撤销,需要提交区县主管部门转报文件;解除股权质押申请书;解除股权质押协议;原合同、章程;股权质押批复等材料。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378人看过2024-01-26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股权登记:
    1、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
    2、公司应当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3、置备股东名册;
    4、公司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67人看过2024-01-26
    股东的股权质押需要股东会同意的。股东股权质押一般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处理。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质押。股东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以外的人时,需要经其他股东超半数的通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9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债权效力,一旦成立并生效对于协议双方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出让人交付股权,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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