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25

    1、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准许。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 100人看过2024-01-25
    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到场,但是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他人;如果是委托他人帮你变更的话,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如果你的公司有多个股东的话,可以直接委托该公司的股东,到时由股东一起办理就可以。
  • 100人看过2024-01-25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对优先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则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因为优先股股东优先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25
    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25
    合伙人有合伙约定按约定分配利润;没有或者不明确,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25
    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转让可以是0元,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25

    由于最高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所以实践中也存在就近套立的做法。

    1、诉讼请求的种类。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2、结案方式的类型。26件合伙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与其它案件类型没有区别,但结案的理由和原因却呈现出其特殊之处。据统计,以判决结案的共7件,调解结案的4件,裁定准予撤诉的10件,其余5件均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3、引发合伙的原因。合伙纠纷的最本质是权利和利益的争夺,引发合伙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


  • 640人看过2024-01-25
    如果发生合伙人撤资,我们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内容如下:

    (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 100人看过2024-01-25
    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