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准许。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对优先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则不能对普通股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因为优先股股东优先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股权转让可以是0元,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
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1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1)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
(2)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
(3)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
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1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由于最高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所以实践中也存在就近套立的做法。
1、诉讼请求的种类。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2、结案方式的类型。26件合伙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与其它案件类型没有区别,但结案的理由和原因却呈现出其特殊之处。据统计,以判决结案的共7件,调解结案的4件,裁定准予撤诉的10件,其余5件均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3、引发合伙的原因。合伙纠纷的最本质是权利和利益的争夺,引发合伙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
(一)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
(二)若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