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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人看过2024-01-2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同“设立登记”)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以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签字盖章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10人看过2024-01-26

    公司股份遗产分割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立法上首次明确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但此条属于授权性质的任意性规范,无法从中推导出股东资格当然由其继承人继受的结果,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困扰。

    该条使用了“可以”和“但是”的词语,说明股东资格直接继承是原则,公司章程规定排除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是例外,但此种限制只能理解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限制,而作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不能随意限制,即公司章程应当承认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继承人能否真正取得股东“身份”,则有赖于公司其他股东的多数意见。

  • 113人看过2024-01-26

    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影响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

  • 116人看过2024-01-26

    是否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持此观点的公证部门是因为股权继承实际上也是股权变动,而且往往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适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事实上,一旦公证部门有此要求,本来对股权继承持同意或默认态度的股东(们)往往会改变主意,从而排除股权继承的发生,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至于其他股东对于继承人因年龄、智力、能力、经验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继承人的全体或部分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应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设置,或者通过董事会成员的选举限制其权利形式。

  • 211人看过2024-01-26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2、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

    股权收购方式下,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一般并购公司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设计师和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目标公司潜在债务风险予以规避。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但收购资产有可能被设定他物权等权利限制,因此,资产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权等实现风险。

    3、两者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印花税外,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而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4、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股权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收购资产中有不动产的,须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相关证照转让后果的差异。在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通常无法直接获得或者目标公司的资质、牌照。而在股权收购当中,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能够自然取得目标公司的原有证照。

    5、受第三方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股权收购须有目标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外商投资企业,须取得其他合营方的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 125人看过2024-01-26

    公司购买股权流程是怎样的

    1、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2、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3、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4、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5、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6、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7、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8、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9、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11、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12、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13、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可选);

    14、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 139人看过2024-01-26

    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

    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

  • 109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赠与协议书条件

    1、股权赠与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 127人看过2024-01-26

    股权继承和股权转让有什么不一样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 118人看过2024-01-26

    股权赠与协议有效吗

    只要赠与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表述完整与清楚,协议就有效。

    赠与的条件: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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