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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人看过2024-01-26

    股权继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2、尊重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继承的约定。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

    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

    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 124人看过2024-01-26

    有限公司股东继承要完全行为能力人吗

    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生继承问题,与继承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法律并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继承人的规定,公司法也未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

    因此,取得股东身份之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股东共益权的行使多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但共益权的享有与共益权的行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继承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取得股东身份后,完全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共益权。

    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人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情形下,股权继承中,无完全行为能力人是以继承人的身份获得股东资格的,无需承担作为发起人的实际出资义务,至于他们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表决权等需要股东做出意思表示的事项,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进行。

    但如果股东尤其是家族公司中的股东生前曾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因为法律规定这些人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继承人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当然继承这些职位,以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审慎性和有效性,进而增进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 123人看过2024-01-26

    合同未到期如何退入股钱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以后,一般来说股东是不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不管怎样,你都能够如愿以偿的达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27人看过2024-01-26

    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21人看过2024-01-26

    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均不一样,有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股东到场,有的则不要求股东到场,有的要求股东身份证原件要到场,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股东现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想确认股权变更是否需要股东到场,建议详询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科或者登记窗口,如果可能,尽量全体股东均到场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4人看过2024-01-26

    股权收购风险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

    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种种可预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可谓是危机重重,股权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收购是步履艰难甚至于不可操作的。只要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充分了解,就能安全并且平稳的推进股权收购的进程,从而达到投资者预期的目的。

    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做足准备工作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通过对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存在的众多风险可以揭示出来,投资者可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排除或者解决的方案。在实践中,很多风险在尽职调查阶段即可排除或解决,有一些不能排除或解决的,则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商定排除或解决的办法,并在收购协议中具体约定。通过尽职调查,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客观上避免、减少了收购的风险,主观上也无疑给投资者服下了一颗定心丸。

    在对目标公司的调查过程中,自然存在一些比较难查实的方面,值得一提,具体如下:

    一、帐外信用担保

    帐外信用担保是指企业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资金拆借或其他业务活动提供信用担保,但由于信用担保合同的签订并不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担保也不纳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不会在企业帐目上进行登记,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不如实陈述,一般难以查实。如果目标公司如实提供相关担保情况,并分析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对于这类善意的帐外担保,可以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目标公司故意向投资者隐瞒其帐外担保情况,甚至在收购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对于这类恶意的帐外担保须特别小心。当然,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查实,可能涉嫌犯罪。

    可以说,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都像是一颗定时炸弹,它可能爆发于股权收购前后的任何一个环节和时期,而一旦爆发将给投资者造成无法想象的损失。

    虽然帐外担保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防不胜防的,但是律师通过其细致的尽职调查,层层展开,依然可以使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值。

    1.通过调查分析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律师可以直接或间接获知可能存在的帐外担保,从而第一时间告知投资者避免风险。

    2.如果经过细致的分析排除后没有发现相关的帐外担保,律师仍可以在相关的收购协议中通过起草有针对性的条款为投资者建立起一道坚固且有保障的法律防火墙。例如:

    (1)投资者留存收购款;

    (2)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个人提供反担保。

    3.对于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特别是涉及恶意担保情形时,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有力抗辩。

    二、诉讼和仲裁

    由于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并非全部公开,也无公开的渠道进行查询,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考虑到诉讼或仲裁往往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也没有公开的查询渠道,如果目标公司不主动陈述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就比较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律师从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现有的债权债务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中洞察目标公司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但是,无论是诉讼或仲裁,其程序一般不会延续太长时间,如中国诉讼期间一般在6-9个月,仲裁会稍长。如果存在诉讼或仲裁,也会很快被发现,因此,可以在收购协议对此作出预防性约定。

  • 115人看过2024-01-26

    股权继承该怎么办理

    股权继承的流程如下所示:

    1、公司规章制度认可当自然人死亡时,其在本公司合法持有的股权可以继承。也就是说,要继承股权,首先要由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认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到工商行政部门填写股权变更申请书,将被继承人的姓名改为继承人的姓名。要带上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遗嘱或者是两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还有股东大会关于该变更申请的认可书。

    3、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

  • 126人看过2024-01-26

    有多个继承人股权怎么继承

    继承事实发生后,被继承人生前未就股权继承作遗嘱或遗赠等处理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情况。那么多个继承人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各自取得股东资格还是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他们的股东权又该如何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性质兼有的企业法人,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与依赖组建的,若一个股东的死亡,由多个继承人按继承股份各自取得股东资格,相互间不熟悉、不了解,破坏了股东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关系,容易引起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的事业发展,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相违背。因此,由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继承方式是符合公司立法初衷的。

    多个继承人取得一个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多个继承人间可以通过股份转让、赠送、放弃等形式把自己的继承份额转移集中到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与一个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一样,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若多个继承人不转让、不赠送、不放弃的,多个继承人宜作为一个继承共同体,取得股东资格。继承共同体推荐一个继承人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继承共同体内部就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交由继承人代理人在股东会议上讨论,股东会以继承人代理人的意见作为继承共同体的意见。

    各继承人由于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无权独立参与公司股东会,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会表达个人意见。各继承人应行使所继承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和风险,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担。继承共同体各继承人间的利益冲突等均于公司无关。

  • 134人看过2024-01-26

    股票期权是怎样的

    (1)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允许激励对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2)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的是股票期权,公司事先设定了激励对象可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条件(通常称为行权条件),只有行权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才有权购买本公司股票(行权),把期权变为实在的股权。行权条件一般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方面的:如公司要达到的预定的业绩;二是等待期方面的:授予期权后需要等待的时间(等待期一般为2-3年);三是激励对象自身方面的:如通过考核并没有违法违规事件等。

    (3)行权条件成熟后,激励对象有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自由。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体现在授予股票期权时确定的行权价和行权之后股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如果股票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并且对公司股票有信心,那么激励对象会选择行权,否则激励对象就会放弃行权,股票期权作废。

  • 263人看过2024-01-26

    股权收购的优势

    第一、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

    股权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股权收购可以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

    第二、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

    股权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三、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

    股权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第四、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

    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公司合并相比,股权收购显然可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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