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在。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