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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是否进行公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公证并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法律要件。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100人看过2024-01-25
    合伙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按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若认为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增减。但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一般只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100人看过2024-01-25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见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影响其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25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5

    《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是说,法律只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伙企业在此并无法定诉权。


  • 100人看过2024-01-25
    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可以通过股东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查询其出资的实际金额。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 100人看过2024-01-25
    不麻烦。公司股份转让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税务登记证。

    5、变更银行信息。

    申报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 100人看过2024-01-25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25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名义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5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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