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所有出资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股东出资后才取得公司的股权,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和注册资本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出资不实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臵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合同生效条件
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_____年月日
签署地点:
股权折价转让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2、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依据
(一)由公司运营的本质决定
公司运营的本质是一种资源整合的过程。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户,其本质都是通过对社会中已有的各种资源加工整合,从而形成新的社会资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因素,即初始资源、加工技术和管理能力。
1、初始资源
初始资源主要包括启动资金和好的想法、创意。股权所有者肯定能保证提供充足的资金,但是对于好的想法、创意,他们是无法保证的。
2、加工技术
公司的实际运营远不像出资一样简单,它需要有独到的技术,需要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技术是一个公司的核心竞争カ之ー,一般大型企业都会拥有较多的专利技术,这也是它们能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武器。
3、管理能力
一个完整的公司不可能只由一个人组成。既然是一个团队,就需要管理,否则难以提高团队的战斗力。
如果股权所有者同时具备以上能力,问题也就变得简单了,所有的难题也都能迎刃而解了。但如果情况刚好相反,那么将公司的经营权交到股权所有者的手中,无疑是在拿公司的发展前景开玩笑。所以,为了公司的长足发展,有必要将股权与经营权分离。
(二)运营过程演变的需要
举个例子:小型饭店的经营形式是“老板是厨师,老板娘兼任服务员和收银员”。换句话说,饭店的经营者同时也是饭店的管理者。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股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运营方式。由于饭店早期的规模较小,饭店的所有者能够同时负责后厨及管理工作。但是,随着饭店的规模不断扩大,仅凭老板和老板娘两个人的能力已经无法保证饭店的正常运营,所以,老板开始聘请厨师和服务员。于是,也就出现了雇佣关系,这也意味着饭店的运营模式已经开始出现演变了,由于饭店规模扩大、厨师及服务员增多,饭店的知名度也会不断提升。这时就会有人慕名而来,想成为加盟商。这对于老板来说是好事,因为他只须签署一份授权书,不仅能让自己的店铺开到全国各地,还能收取加盟费。不过,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老板需要对加盟店进行管理。
但是,老板只是一个厨师,他并不懂得如何开展管理工作。怎么办呢?
这时专业的管理人员就能发挥作用了。所以,老板继续通过聘请的形式,让专业的管理人员帮助自己管理事实上,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是老板无法起到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只是以支付工资的形式来为管理者提供报酬,显然不能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所以,很多老板这时会给管理人员分配一部分股权。除此之外,由于老板是饭店的所有者,有着绝对的决定权,基于这种情况,管理人员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受到老板的限制,这时就有必要将股权与经营权分离开。
(三)由市场的发展规律决定
从以上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到,市场的发展规律就是一个分工不断细化、专业化的过程。也只有让分工更细化,才更有可能将不同的资源整合起来,以此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一个更大的推动作用。而在分工细化的情况下,就必然会涉及多方权力的制衡问题。为了让细分后的各方都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大显身手,也就有必要分离股权与经营权。
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目的是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如果分离这两种权利后,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那么分离工作也就毫无意义了。所以,为了保证分离后的效果,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就产生了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尽管股权所有者与公司实际运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但由于经营者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利益存在不一致之处,所以就导致矛盾的产生。
例如,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收购计划,如果股东予以反对,经营管理者则无法执行。这其中的原因在于股东担心经营管理者蓄意压低股价,从而导致股东的利益受损。
但是,如果建立了完善的配套体系以及健全的监督机制,股东也就不用担心经营管理者会以权谋私,从长远来看,也能促进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由此也说明了建立配套体系的重要性。另外,为了保证公司能顺利运营,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机制的建设需要同时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