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让需要交合同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2、“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股权的转让人是股权的合法所有人;
2、转让的时间和份额要符合法律规定;
3、转让的场所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股权结构平衡
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
可能产生的问题:(1)形成股东僵局;(2)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既有效;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既有效,但可撤销。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一)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第一,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时,不能单纯判断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考虑到合同主体中股权转让人是否为该转让股权的适格所有人。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必然也要经历要约与承诺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判断交易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达成一致主要考察双方对于标的物的理解是否相同。即便交易标的物是容易认知的实体物,也难以避免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何况股权作为一种附属于公司效益的财产权,其在利益上的关联性和波动性,就更容易在交易主体之间产生理解分歧等纠纷。
(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终止合同关系为结果
合同解除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减少交易双方的损失,使交易双方恢复到没有开展交易前的状态,使受到合同关系约束的资源得到解放重新投入市场交易的洪流之中。当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形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就是以订立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旦权利义务终止,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没有支撑其存在继续的内容自然也就终止了,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同样的性质
(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为存在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并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具备了合同解除的前提,要想使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使是存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现等情况,也要以明确的方式通知交易相对方。但凡选择通过解除的方式来挽回合同交易的损失的主体,都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减少纠缠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时间解放自己的资源,使其能在理想的时间实现效益最大化。通过冷漠对抗的方式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其所能得到的补偿不过是建立在双方具损的后果之上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