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减资流程
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一)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二)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1、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
在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是需要补充大量运营资金;在轻资产型行业,如互联网,公司往往缺乏抵押贷款所需的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当上市公司本身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大股东可能会积极行动,用股权质押所借资金注入公司运营,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件好事,表现了股东的积极经营行为和对公司的乐观预期,对提升公司形象和提高公司业绩都具有正向积极作用。
2、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有研究表明,大多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是基于公司的资金需求,而是出于自身需求。用质押出资的资金购买股票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就是直接增持,购买股票以达到控股,甚至绝对控股。这在资本市场非常常见,当有利好消息预计股价会上涨时,大股东会质押所持有股权借入资金再次买入公司股票,以扩大其控制权。尤其是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大股东为增加控股权必须获得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做减仓操作,以偿还股权质押融资借款。
3、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大股东在股价高位时进行股权质押,在保留公司控股权的同时套现出大量资金,甚至足够收回前期投资;当股权价值下降低于股权质押融资所得资金时,股东就会放弃此部分被质押出的股权。大股东损失部分股权却换来全部股权的收益,这种所有权与控股权的分离会引起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
其实,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取决于质押所取得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因为缺钱需要靠质押贷款来维持,是利空;但若是为了给公司增加流动资金,研发新的产品或生线,能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的,便是利好。
1、制定公司章程时的主要内容是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
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但就其消息本身对个股走势的影响而言,应该是很小的,仅可能稍稍影响甚至毫不影响,1-2天甚至当天就消化完成,无需对此消息改变操盘计划。
但如果是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本身对公司前景并没有信心,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通过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能直接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通常的情况来看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本身不是一件坏事,可能是公司现在需要现金周转,股东便向银行用股票质押来获得贷款,再用这笔钱完成项目,如果项目完成后带来的里润丰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但这并不能决定短时间内股票的走势,大股东股票质押是利好吗也有很多人觉得公司要贷款可能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行,在短时间内股价可能下跌,那就变成了利空。所以还需要参考其他的方面,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考量。
什么是股权冻结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1、破产申请,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2、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4、公告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1、股权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3、《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一、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第二、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第三、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其中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比如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