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挪用公款的怎样处理,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报警处理,追究刑事责任。股东挪用资金处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股权转让的条件:
1、转让人对股权享有处分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股权转让需要资产评估的。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资产评估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咨询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
2、鉴证作用
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
3、促进作用
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
股权制度如何分配
1、看出资的情况。在股权分配的过程中,许多时候都是按照出资多少进行分配。比如100万的一个项目,如果某人出资了50万。那么,就拥有50%的股权。当然,这是比较简单的一种分配方法。但是,随着后期的增资,这种股权的分配方式也会越来越麻烦。
2、看合伙人的优势。在整个公司成长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支撑,比如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等。每个人负责的岗位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也是不同的。因此,股权分配的过程中,需要综合的考量。之后再确定股权分配的方式。
3、公司带头人决定。这一方面,公司的带头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比如CEO这些职位,他们自身就有较大的股权。因此,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所以,在股权分配时可能会受到公司带头人的影响。
4、有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有些时候,在股权分配的过程中,会有一个明确的股权架构梯次。比如6:3:1、7:2:1等分配方式。当然,分配时在预留融资、预留股权激励等方面都会有明确的分配。
小公司股权激励靠谱吗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为的是使你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股权激励对员工的好处是员工有条件的可以享受部分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是不需要侵害公司财产的,股权转让要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
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但是股权的转让,需要对股权进行变更,这期间需要进行一系列较为繁琐的股权转让流程:
1.前往工商局办证大厅,找相关负责人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并带好相关资料到工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变更;
3.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4.持税务变更单到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
5.持银行变更单到开户行变更银行信息。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