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经常发生,其他股东在绝大多数时候是配合的,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毕竟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变更登记,实践中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如果其他股东不配合,不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更不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其他股东拒绝签字,那么股权转让资料是不完整的,工商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变更。
一、在确定股权转让前按照约定向其他股东用邮政快递(EMS)的形式发函,通知将要转让股权的事实,征求其是否行驶优先购买权。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召开股东会,尤其是通知形式。在通知地址方面,要注意按照其户籍地址、常住地址一齐发函,避免其声称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在通知形式方面要注意采用EMS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多种形式。
三、找出其他股东拒绝配合的真正原因,并做好说服工作。除了让拒绝配合的股东明白继续合作的好处之外,还要让其清楚拒绝配合不仅不能阻挡股权转让,而且还会给将来的股东合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聘请律师全程指导。律师不仅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来催促对方履行配合义务,而且通过全程的规划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股权转让一般而言比其他事务更加需要律师的帮助,除了手续方面外,还有就是保证转让的顺利进行。
五、采取一定规避措施,实现股权的转让。比如可以采取股权托管、抵押担保等手段首先在操作中实现股权的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后慢慢办理,毕竟股东之间有很多事情需要互相照顾到对方利益,否则在其他事情上也会受到阻碍。
股权确认之诉起诉状与其他民事起诉状格式一致:
起诉状
原告:
住址:
工作单位:
被告:
单位性质: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说明,股权转让是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这是《公司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回购质押方式如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⑵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⑶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注: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⑷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股权已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中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股东优先购买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欲行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之行为,享有事先决定是否许可的权利。对于经其同意转让之股份,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量企业先后进行了改组改制,各种类型的公司随之相继涌现。其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现。在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涉及股权转让限制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利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南于我国立法技术的粗疏和公民守法意识的淡薄,加之司法保护的不力,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甚至遭侵害。因此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