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三、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1、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加姓名)”。
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3、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宋X)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5、召集人非章程规定的第一召集人的,应在正文前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6、非全体股东签名的,正文前需注明以下内容:会议已于15日前以书面/电话/公告(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名,实际到会股东名。
1、查阅的主体和提供查阅内容的义务人不统一
2、查阅的时间和地点难确定
3、对查阅的范围理解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原始会计凭证是否纳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查阅的方式不一致
法律没有规定摘抄,仅仅是允许查阅,所以不能由股东摘抄会计账簿。这个看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所谓查阅,其本来含义是包括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如果说根据其前一款的规定,认为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不包括复制的话,但绝不能得出股东不能摘抄的结论。面对繁多的数字记录,如果股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其所为查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账簿查阅可以但复印不行,股东知情权需合法行使。维股东权益立法保障知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公司的股东,其知情权应当得到保护,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保护,要求股东知情权必须合理行使,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1、初步建立了对大股东的制衡机制,即约束大股东履行诚信义务;
2、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决议撤销权、解散请求权、损害赔偿权等;
3、充完善股东权利的种类、内容,积极拓宽权利的实现途径;
4、其他方式。
股权出质是利用股权进行再投资,企业可以用原有公司的股权投入新企业,利用新的盘活资金进行出资。而股权出质则是将股权质押获得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