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的主体和提供查阅内容的义务人不统一
2、查阅的时间和地点难确定
3、对查阅的范围理解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原始会计凭证是否纳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查阅的方式不一致
法律没有规定摘抄,仅仅是允许查阅,所以不能由股东摘抄会计账簿。这个看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所谓查阅,其本来含义是包括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如果说根据其前一款的规定,认为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不包括复制的话,但绝不能得出股东不能摘抄的结论。面对繁多的数字记录,如果股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其所为查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