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这里还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名义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二,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三,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第四,新加入公司的后续股东是否拥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第五,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首先,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其次,当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董事起诉;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股东代表诉讼。前述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该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即可提出上述请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定的持股条件,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上述持股条件亦是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上述股东如果已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后者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原告为股东,且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首先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清偿后,再对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出资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专门说明了有关财产的分配办法,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合同、章程、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董事会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的,则应按合资法的规定,按投资各方的股权资本比例进行分配。
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
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不一定。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其股权转让的对价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参照公司资产(当然包括公司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情况协商确定的,可以高于、或等于、或小于当时的出资,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是出多少资就只能以出资的对价来转让相应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