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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01
    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 107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 213人看过2024-01-01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届期的股权转让

    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实缴义务,关于出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理论界有粮汇总不同观点。

    (1)“出让人免责说”。认缴的股份实则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负有期限利益的债务,股权转让得到公司的认可即可视为公司同意债务移转,出让人退出出资关系,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2)“出让人承担责任说”。虽然认缴期限内的股权转让符合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但仍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是一个涉及公司利益的组织法问题,认缴责任是对公司的责任,不能任意移转。

    二、已届期的股权转让

    出让人承担主要责任,受让人视主观状态而定。出让人因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中获利而难逃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则要视其是否知情而有区别,受让人知情的亦要承担。但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01
       否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8人看过2024-01-01

    专利入股应该办理的手续是:专利权的财产转移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9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包含摘抄。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一般情况下,摘抄不等同于复制;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

    2、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113人看过2024-01-01

    可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有资格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 121人看过2024-01-01
    股东知情权的基础在于股东资格,未丧失股东资格的,仍然具有股东知情权。即使是对于已到认缴期限而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因此也就不会影响其知情权的行使。当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且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形,一旦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那么其就不再享有知情权。
  • 112人看过2024-01-01

    同样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未成立签订的合同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未成立前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 105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股份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时,签订股权变更合同程序并不一定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只需要股权持有者与受让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而且如果股东由于业务繁忙可以通过授权形式,由获取授权的代理人到场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完成股权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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