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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01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 126人看过2024-01-01

    1、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知情权却并未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常常出现疑义与分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专门开辟一节对股东知情权做出相关规定,拟解决《公司法》施行过程中的股东知情权相关纠纷。

    2、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 129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 143人看过2024-01-01

    属于

    扩股增资属于改制重组,属于内部重组。增加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起到公示的作用。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23人看过2024-01-0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153人看过2024-01-01

    1、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往往签订“代持协议”或“持股协议”以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协议是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的,但是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但是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法律而言,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即合格股东,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行使知情权就必须要“浮出水面”,取代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即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做到“名副其实”方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 130人看过2024-01-01

    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 245人看过2024-01-01

    一、股东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1、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2、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3、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二、此外,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股东的权益还有: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说明正当目的,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5、《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32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91人看过2024-01-01

    可以。

    股权是可以折价转让的,而且在股权折价转让时,章程出资金额是不需要修改的,因为章程出资金额与股权折价转让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金额的情况下能修改章程出资金额。

    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等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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