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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收购的流程有哪些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 151人看过2024-01-28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三)权利的实现。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233人看过2024-01-28

    股权质押方是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就是质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指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做明确规定,但就股权质押而言,我国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要求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后顺序质权人同意,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是允许的,这样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但在实现质权时,前位的质权人有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受偿的权利。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变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值得注意的是,因质权人于质权实现时得将股票、股份折价是质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出质人不能强求质权人折价。然而因股票的跌价,不仅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害及出质人的利益,因此于股票跌价时,若质权人不将股票变价,出质人以另行提供担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将其变价时,质权人应当同意。否则,质权人若拒绝返还股票,则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出质人因此而受的损失。


  • 256人看过2024-01-28

    涉及到股权抵押借款的问题,首先借款人要用本人持有或者是第三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向贷款人金借款。只要贷款人进行许可,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登记。然后再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来确定如进行还款。

    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份)向贷款人借款,只要贷款人许可,不需满足特殊的条件。一般来讲,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与出质人不同的,出质人应当是出质股权的合法所有者,有权将股权出质。

    各地主管部门会制定当地关于债务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会对申请条件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出质股权业经当地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等。

    根据各地颁布的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股权质押贷款一般应当遵守以下流程: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贷款。

    备注: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 561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质押的操作方式是什么?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规定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 188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登记日会提前公布吗

    股权登记日公司都会提前公告,并确定股权登记日及除权日等一些重要日子。公司公告后就可以在网站、行情软件及一些报纸等公开媒体上查到。


  • 197人看过2024-01-28

    一、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有哪些?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回购的程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该价格应当以协议价为主。如由法院确定价格时应当做到合理合法,并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回购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的。

    (3)回购后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的则应当予以注销登记,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 808人看过2024-01-28

    变更股权一般收费多少钱?

    1、变更股权一般收费几千元左右,对于股权变更代办的价格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了解该代办公司的知名度与专业情况,如果该代办公司知名度较高,代办价格会高一些。其次,了解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本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税务情况等一些情况基本正常,进行股权变更较为方便,价格会高一些。当然,具体的代办价格是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得出来的结果。股权变更代办多少钱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不能一概而论。

    2、因此,对于股权变更代理费用一般需要多少钱的问题,不能给出确切的数额,需要根据当地代办机构的情况以及股权变更事项的内容来确定费用,小的几百块钱就可以,大的一千多甚至几千不等。


  • 234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纠纷调解最佳方法是什么?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五)诉讼。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官司”。


  • 153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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