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确定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股权出让人以外的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此种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选择权,股东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赋予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同样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而做出的设计。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这里的"条件"指股权转让方提出的对价,主要指股权转让的价金及其他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