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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纠纷一般都是如何处理

    产生股权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 903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红的两个重要日期,它们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2、股权登记日是指统计和确认投资者能参加股息红利分配的日期;除权除息日是指股价根据派发的股息,做出相应调整的日期,一般来说,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除权除息日,比如,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9.19日,则9.20(交易日)为除权除息日。

    3、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之前买入该股,则有机会参与这次分红,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卖出该股,则不能参加这次分红;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该股,不能参加这次分红,在除权除息日卖出该股,则参与这次分红。

    同时,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票,在除权除息日会进行相应的下调,而在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的股票,其股价不会做出相应的下调。

  • 170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确认案件的诉讼费最新标准是什么?

    股权确认案件的诉讼费是由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确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股权确认的标准有什么?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第一、外部关系:

    股东与第三人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

    第二、内部关系:

    1、公司与股东间股权确认: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

    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证明。如实质上股权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被确认。

    2、股东间股权确认时: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出资并不是股权确认的依据。因此在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行为推定出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意思表示。

  • 138人看过2024-01-28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 822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第二、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第三、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其中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比如留置。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有什么?

    首先,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其次,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然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最后,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449人看过2024-01-28

    一、一般每股股权价值如何计算

    股权每股价值=净资产总额/总股本数

    每股分红=(税后利润-三金-企业留利)/总股本数

    一般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办法有哪些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

    第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第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 324人看过2024-01-28

    一、一般股权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根据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股权纠纷怎么进行起诉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207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概念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 1384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红的两个重要日期,它们之间存在以下的区别:

    2、股权登记日是指统计和确认投资者能参加股息红利分配的日期;除权除息日是指股价根据派发的股息,做出相应调整的日期,一般来说,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除权除息日,比如,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9.19日,则9.20(交易日)为除权除息日。

    3、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之前买入该股,则有机会参与这次分红,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卖出该股,则不能参加这次分红;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买入该股,不能参加这次分红,在除权除息日卖出该股,则参与这次分红。

    同时,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买入的股票,在除权除息日会进行相应的下调,而在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的股票,其股价不会做出相应的下调。

  • 261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登记是不需要自己操作的,无论散户还是机构,只要在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系统就会自动给登记。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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