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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人看过2024-01-28

    一、关于股权收购涉及的税费有哪些

    股权收购过程中,转让方不同时,需要缴纳的税费也是不同的:

    1、当转让方是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当转让方是公司主要有三种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律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55人看过2024-01-28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具体是哪些

    1、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1)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股东出资者的责任有哪些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38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质押信息如何进行查询?

    股权质押信息是可以通过到登记机关来进行查询。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二、查询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股权的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一经质押,登记机关将对该股权立即锁定,不能转让,因此也不可能完成交易。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法定变更事项,可以不在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关于如何确认该公司股权是否真的在质押的问题比较简单,要求质押方提供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就可以。

    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 141人看过2024-01-28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取区分的原则,即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1、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2、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如实质上的权利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确认。

    3、再次,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呢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款规定来看,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并未予以否认。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324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点。

    1、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

    2、效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最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让决策更加高效。

    3、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4、有利于资本运作。

    5、避免均等。即避免50%,50%和33%,34%,33%结构。

    二、公司股权结构类型分布是什么?

    1、绝对控股型

    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67%的股权能保证绝对控股,有利于保障公司重大决策效率。有67%以上的股份,相当于拥有公司100%的股份的权利,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享有决定权。重大决策即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增支扩股、包括解散、破产、清算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对于以上事件,要求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比例进行表决才能够通过。

    绝对控股型在公募基金中也很受欢迎。

    而在私募基金领域,有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了绝对控股型的股权设计。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数相对较少,股东大多人数为1-3人。一人持股100%;二人分别持股90%,10%;三人持股30%,10%,60%均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经常选用的股权构架。

    2、相对控股型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除了前面所述的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余的均为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议的,均属于一般决议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董事监事的人事的选票和确定,均由股东会作出,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一般由持有51%的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因此,51%意味着在这一个层面上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大股东,大股东掌控相对控制权。

  • 131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

    2、对于股权确认的判断,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3、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如果公司的股权确认不牵涉纠纷当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法院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再根据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如果牵涉第三人,则会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为准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 205人看过2024-01-28

    一、什么叫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而且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二、股权质押有什么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750人看过2024-01-28

    1、首先确定公司要退出的股东以及新加入的股东信息

    2、进入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

    3、点击主体办事登录系统

    4、下面是需要用一证通“数字一证通”或者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才可以

    5、登录进去以后点击主体变更

    6、最后按照信息填写就好了,注意经办人是需要去工商局教纸质材料的人不可以更换。

    (一)股转变更所需资料:

    1.网上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的签字页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

    5.公司公章

    6.变更前和变更后身份证原件、邮箱地址、电话号码、公司股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之一公章

    7.变更前后股东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需要变更的占股比例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股权的人A只需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

    出售股权的人B以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成交价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双方去企业驻地地方税务局缴纳,凭完税证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股东出让股权,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 150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 616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

    1、股权登记日:在这一天收盘时的持有者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2、除权除息日:这一天开始,上一次分红结束,买入者不再享有以前分红.

    除权除息是指上市公司派发给现金股息或红股股息时,将股票市价中所含的股东领取股息的权值扣除而进行的一种价格调整。

    一般在除权日的当天,会有一个除权价,它是相对于股权登记日明显降低了,这并不是市场上股价下跌,也不意味着在除权日之前买入股票的股东因此而有损失等。相对于除权后“低价位”买入股票但无权分享红利的股东而言,在“高价位”买入但有权分享红利的股东,二者利益、机会是均等的,后者并无何“损失”。

    二、股权登记日的作用是什么?

    股权登记日指的是公司的董事会所规定的关于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人员名单的截止时间日期,股权登记日一般是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之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员可以分得股利,股权登记日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者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时间日期。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收盘之前的股票是一般被称为“含权股票”或者“含息股票”,即为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是具备资格登记截止的时间期限。只有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前在股东名单上登记的股东,才享有权分享股利。如果在当日收盘之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没有享受到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该日被称为登记日或者叫R日,在登记日的下午收盘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则由券商系统自动帮忙处理进行登记。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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