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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的出资比例法律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确定。董事人选是有股东会选出来的,因此大股东的决定权比较大。而大股东没有规定最低出资比例,在全体股东中出资最多的就是大股东。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通过查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登录查询系统之后,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但是该系统只能查询2024年3月之前公布的信息。之后,由于实施修订过的《公司法》,不再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出资比例,有的公司持股比例就不公布了。

    3.通过公司的审计报告查询。如果公司每年都进行审计的话,审计报告上会披露股东的持股比例。

    4.按照工商管理机关的查询要求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5.打开软件进入要查询个股页面,按F10,显示该股信息,选择“股东研究”栏点击进入。

    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协商,以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公司法只是对所有股东的总出资额有最低限制,对所有股东出资里的现金出资部分有最低比例要求。但对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而言,了解股东及自己的出资比例是有必要的,它可以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内部矛盾。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个人投资入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资金

      1、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为甲乙双方,甲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乙方投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

      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进程投资,按阶段结算。

      甲乙双方的具体投资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实行多退少补。投资金额未达到其投资比例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向另一方补足。

      如双方就投资金额退补事宜协商不成的,则项目经营所得或拆迁补偿款等收益的分配比例自动以实际投资比例为准。

      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资金不足向第三方借款筹资的,该借款系投资者一方的个人借款,计入其投资金额。借款一方不得允诺第三方参加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分红等事宜。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双方实行分工合作,具体如下: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等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村民等协调涉及土地的一切事宜。

      2、乙方负责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物品采购。

      3、甲乙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具体施工建设、施工安全等其他事宜。

      三、经营管理

      项目投入使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项目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乙方负责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管理。

      四、收益分配

      1、甲乙双方以实际投资比例分配项目经营所得的净利润收益。

      本协议所称净利润为项目经营过程中除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以外的净收入总额。

      2、本项目如因国家政策等原因被征收、拆迁,所得款项由甲乙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五、债务承担

      1、因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产生的合理债务,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2、因其中一方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投资金额,应当补足差额,并按照应缴纳投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 119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或者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可以审批)要看权限。

    如果需要股东会开会,就需要开股东会,单一股东无权确定,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而且此类股东会决议有通过比例的(一般是50%)。也就是现在说他无效,开会还是会通过的,少数服从多数。

    所以这种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对权限的约定。没有经过程序,可以说他无效,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

    2、另外,还要看交易,是否和大股东有关联交易,因为有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也可提出要求大股东不在股东会进行投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 130人看过2024-01-05

    不需要出具公司验资报告的。而且,股权转让对于股东来说本来也是股东对于自己股份的自由自配的一个权力。如果只要股权转让,就都需要验资报告,那也是很容易造成公司内部一些机密流落到竞争对手的手中。所以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的。

    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可以看出验资是对于被审验单位,即公司而言的。根据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理论,股东为获得有限责任,让渡了其财产权,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而股东仅获得股权,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转让时,出让方股东转让的是股权,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的是对价。对于公司来说,仅是股东发生了变更而已,注册资本的金额并没有发生变更,受让方直接。所以说,单纯股权转让,决不需要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 120人看过2024-01-05

    (1)在保证职工获得同等对价的条件下,如果企业选择不同的股份支付方式,则可以记录不同的成本和费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这就给企业带来了操纵利润的空间;(2)具体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是在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基础上的,再乘以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调整等待期的长度。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公司虚构股东和虚假出资股东不具备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股东应在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前提是公司股东在被责令限期清算前要如实陈述,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冒名股东本身是受害人,对于冒名验证公司成立、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侵权人,也应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以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一开始就被取消了资格。”。上述法律法规实际上来自《公司法》第206条的原则。从以上引用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清算主体的资格是由公司成立时履行法定责任的股东取得的,核心责任是履行出资责任。当股东恶意规避法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虚假出资时,应当认定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严重瑕疵,公司实际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因此,本案中,两被告公司的股东不具备作为清算主体的资格。

      二、责令股东在虚假出资限额内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其责任仍以出资额为限,本质上是有限责任,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保护双方权利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在B、C公司主体诚信的情况下,承担类似“补足出资”的责任。显然,丝带股东会提供一种幸运的感觉,

      第三,工商登记的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本质上是虚假出资的虚假股东,这两家公司事实上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从而否定了公司设立中的法人人格,否定了责任承担中股东的有限责任。法院除了建议工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一直要求其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使创始人和公司共同连带清偿全部债权,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假出资的发生。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

    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一般要求被执行人于一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备齐某年度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以供查阅。执行实践中,申请人一般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原始记录,而被执行人往往只提供历届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文本。申请人往往会提出抗议,认为股东会议决议只记录和反映了会议结论,并不能反映股东会议的实际过程和真实情况,因此满足不了申请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要求。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但关于这六类可以查阅的资料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

    2、范围:

    执行过程中,对于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涉及到可以查阅资料的范围,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财会报表,而不包括形成这些记录或报表背后的原始材料或数据。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不断趋向于规范公司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股东会议的记录内容,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事项的形成过程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保护那些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详细、规范的会议记录有利于公司机构经营运作的正常化和加强对管理层的权力监督。至于记录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和股东享受知情权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问题,则可以另外设计可行的解决方法。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不可以进行直接的撤资,如果股东想要退股的话,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减资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来进行。

    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话,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然后进行清理。清算组需要根据债权人的申报以及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来作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以及债权、债务目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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