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1、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2、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3、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4、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5、变更税务登记证。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xxx年xx月xx日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合法拥有xx%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xx%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xx%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xx%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元作为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xx%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xx天之内一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所规定价款的xx%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应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意外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享有股东的监督权。
第五条公司的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各享有公司收益的50%比例分配。
第六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元,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股权转让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第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受让的股权转让与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不得从事和本公司相同的商业活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xx‰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补充性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在我国股东股权取得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方式进行企业筹建的时候进行出资。股东取得股东后可以享有公司的经营收益.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适用,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
(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
(2)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
(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合同冲突法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应受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清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应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