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操作中“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阴合同”签订在前,“阳合同”签订在后,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往往主张后签订的“阳合同”变更在先签订的“阴合同”导致纠纷;甚至因规避税收征缴被行政处罚等。因此,认定此种“阳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的从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认定,应当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股权转让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无论是为了规避税收,还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阳合同”,均可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来认定“阳合同”的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阴阳合同”在签订时往往只是价格条款不一致,其他条款是一致的,或者“阳合同”更为简单。因此关于“阳合同”属于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是值得关注的。依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该条规定确认“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非全部无效,更符合鼓励、保护交易安全的精神,也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该“阳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依据该合同所进行的有关行为也应当予以纠正,如工商登记、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缴税款行为均导致无法律依据。因此,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出让方与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订立的“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按照“阴合同”具体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相关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为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知情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阳合同”是为了提高股价。目的在于防止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