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人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
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
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
原告:xxx,x,x族,19**年**月**日出生,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xx省xx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被告:xx,x,x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第三人: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xx**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x的股东资格;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表决权要怎么行使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6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当股东不愿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时,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决权。因为,即使代理人的表决与本人的意愿相反,也仅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问题,并不妨碍代理人与公司间的关系,不影响表决的效力。为纠此流弊,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是以股东大会的召开为前提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表决制度有别。
限制股权权利主要是因为股东没有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关于可以被限制的股东权利内容,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这些股东权利大都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根据股东权利的性质,还有些股东权利如表决权、优先购买权等尽管不属于财产权的性质,但是这些权利也是股东基于其享有的股权比例行使的权利,因此也应属于可限制权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