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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所规范的出资转让行为,在实务上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在法律上具有实益的行为类型:

    类型一:股东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也放弃就股东拟转让出资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股东向股东外的人(以下称第三人)为出资转让行为。

    类型二:在尚未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也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已经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未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股东已经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尚未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形下,股东与第三人为出资转让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资格丧失的几种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如何理解优先分红权?

    1、定义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优先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分红权就是基于同股同权的差异化处理。

    2、优先分红权的功能

    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但这并不是风险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风险投资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风险投资中各种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1、法律规定

    有些优先权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比如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2、企业章程中规定

    在英美法系,立法整体上遵循“章程至上”的原则,公司在优先权设计上拥有较大的自由权,法律较少干预。优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股份发行决议来决定。董事会在股份发行及股东权利内容设定上拥有很大的权力。

    我国境外上市民营企业,其上市主体注册地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宽松规定为风险投资人与创业企业通过公司章程设立优先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赋予企业章程的自主权相对较小,因此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的空间不是太大。

    3、投资协议中约定

    投资协议由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且仅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故在解释上,协议被视为有效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相对于章程效力的广泛性,协议效力范围较小,如果公司未签署其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如果要保证协议目的,需要设置高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三、风险投资中优先分红权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投资者在投资合同条款中如何运用优先分红权呢,不同企业形态对优先权制度有无不同的法律规定呢?

    1、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所以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4、中外合资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法律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100人看过2024-01-05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也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原则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了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各项股东权利。

    虽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这里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了除外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股东资格丧失的4种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资格可否继承

    可以,股权的继承应包括股东资格。是当然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只有当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东加入时,继承人才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通过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继承股东身份资格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或修改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如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有近6个州通过宪法或者法律形式规定,强制股东对公司所欠雇员的工资负完全的个人责任。17由此可见,为了保护其他主体之利益,限制和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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