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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05

    1、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2、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3、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侵犯小股东权利的原因如下: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大股东利用股东大会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的决议。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控制股东会,然后操纵董事会,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经营权。除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之外,甚至无法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在极端情况下,连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
    3、大股东限制分红,大股东控制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转移经营风险,或者通过高年薪制度变相分红,侵犯小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失去小股东投资公司盈利的目的。即使公司连年盈利,也从不分配红利;
    4、小股东苦难深重,无门退出,在原有的法律制度下,小股东在失去经营管理、收益甚至知情权的情况下,无法转让出资退出公司;在公司多年亏损、发展无望、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无法解散公司,停止损失扩大。
  • 110人看过2024-01-05

    1、大股东一般不能开除小股东,只有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能将股东除名,大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表决权,但必须是该股东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才可以开除。

    2、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7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个人股权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106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不依法正常注销的,第三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吊销。

    2、公司被吊销后法人受到的限制: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3)企业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贷款和移民。

    (4)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和高铁,其子女不能出国留学。

    3、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4、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

    5、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

  • 113人看过2024-01-05

    股权激励方案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认可才能生效。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只要有持股就是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12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变更是公司变更的项目中一类。变更出去的股东需要将股权转让给新进来的股东就是股权转让。股权变更时伴随着股东变更发生的。若股权变更,股东不一定变更;而股东变更,股权一定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有: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账务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似。

  • 100人看过2024-01-05
    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的方法如下: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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