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提起股东会的是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办理变更手段,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股东变更的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设立子公司要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破产与否是不需要公司股东同意的,而是由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情况1: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入股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至少有2个以上的股东):无限制,多少个都行——他所入股的有限或者股份公司还可以投资入股其他企业,成为母公司,同样无数量限制。
情况2: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则会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他所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成立新的一人公司,也就是说这个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成为一家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了。但是该一人公司可以入股有限或者股份公司(两名以上股东)。
公司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风险大,承受责任能力低,造成市场交易不安全的后果,所以从多方面限制一人公司以及皮包公司的数量。
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可以发现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即公司资本制度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并适应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态势,在观念上应该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转变,由管制向自治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中国新《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在立法模式上,新《公司法》采用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关于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标准,赋予股东自治权利,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关于股东退股制度,新《公司法》认可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东退股制度。关于股份回购制度,新《公司法》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并对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股份回购的程序控制、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是与时代一起跳动的进步的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每个国家都应确立正确的商法价值理念,以契合商法的生命,维护商法的生命与活力。效益作为商法的最重要价值,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也应体现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只是基于各国不同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因素,应兼顾各方因素来确定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不是最理想的,但应是最适合的,最理想的是追求方向,最适合的是现行模式。最适合的才是现行阶段最有价值,效益最大化的体现。
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
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
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小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行详细的列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小股东的权益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知情权
中小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行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
为避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和大股东的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且拥有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
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力,从而有效避免大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大股东无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4、股东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过困难,继续存在会使得股东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遭受损害,中小股东享有解散公司的权力。
5、股东诉讼权
一方面中小股东拥有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和名义对侵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起诉的直接诉讼权,另一方面当公司的整体合法权益受到外在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能立即起诉,在该情况下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派生起诉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则可申请退股。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