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股东是否能够分红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 119人看过2024-01-05

    小股东起诉公司申请解散条件:

    1、申请解散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影响;

    4、通过其他途径均不能救济。

  • 112人看过2024-01-05

    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股东不能转让公司的股权,但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5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 112人看过2024-01-05
    一般情况下来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属于中性公告。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 100人看过2024-01-05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 111人看过2024-01-05

    情况1: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入股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至少有2个以上的股东):无限制,多少个都行——他所入股的有限或者股份公司还可以投资入股其他企业,成为母公司,同样无数量限制。

    情况2: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则会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他所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成立新的一人公司,也就是说这个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成为一家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了。但是该一人公司可以入股有限或者股份公司(两名以上股东)。

    公司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风险大,承受责任能力低,造成市场交易不安全的后果,所以从多方面限制一人公司以及皮包公司的数量。

  • 100人看过2024-01-05

    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有什么限制

    我国法律上对管理交易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设计关联交易的股东要回避表决;

    第二,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获知持有分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获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般来讲,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公司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当然可以进行交易。此外,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往往是一直的,这种管理交易也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效益,因此不应当禁止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但是控股股东很可能通过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应当对这种关联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或控制。

    1.《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85人看过2024-01-05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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