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权的概念及特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
,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独立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各国公司法理论通常认为,虽然股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股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一)自益权与共益权。按照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理论对股东权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的转换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帐簿查阅权、检查入选人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等。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美国,在美国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美国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
一、股东之间的责任义务是怎样的?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有哪些权利?
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4、发给股票请求权;
5、股票过户请求权;
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8、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原始股东的权利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权利被公司、董事、高管损害时的救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2、主体适格,即股东均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
4、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其他条件。
因此,股东之间转让出质的条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股东查账权该怎么行使
股东查账权该按下列方式来行使:1、由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账目的;2、由公司对股东查账目的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查询;3、对不符合要求,驳回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5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两种公司股东都只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3.就股东权力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
4.从资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严格限制,财务不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质,其股票公开发行,自由转让,财务公开。
5.从筹资工具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股票及债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
但在公司不愿提起上述诉讼(通常是控股股东出资不足时),或公司尚未提起上述诉讼时,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起诉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上对此也有争论。我们认为可以,其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28条对出资不实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即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反了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多方就设立公司意思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从公司设立开始到公司设立后的运作,对全体股东始终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记载,如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从本条款的字面看,法律未将对其责任追究局限于公司成立前,应理解为在任何时候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公司已经设立,因此这种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出资不足、公司设立失败时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后者仅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及因准备履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无权请求强制对方履行;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则更灵活,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强制履行。起诉追缴投资款也就是要求实际履行,即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因此,不论公司是否提起诉讼,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基于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当公司怠于行使追偿权时,更有必要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因为公司成立后,往往碍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会出面行使追偿权,从而使公司的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