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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05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律依据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四、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目标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五、受让人应认真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一)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2、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1、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2、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三)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六、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

    (一)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二)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未按时、足额缴纳。

    (三)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册资本是公司再设立时发起人进行筹集的,载明于公司的章程中,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出资额构成,并于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及认缴计划。

  • 141人看过2024-01-05

    如果股东按原出资额转让全部股权给他人,公司实收资本不变,则公司不需要交印花税;股东个人原价转让,股权应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法律依据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提起股东会的是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1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时候,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办理变更手段,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股东变更的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市场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109人看过2024-01-05

    设立子公司要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最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08人看过2024-01-05

    情况1: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入股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至少有2个以上的股东):无限制,多少个都行——他所入股的有限或者股份公司还可以投资入股其他企业,成为母公司,同样无数量限制。

    情况2:一个自然人如果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则会有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他所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成立新的一人公司,也就是说这个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成为一家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了。但是该一人公司可以入股有限或者股份公司(两名以上股东)。

    公司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风险大,承受责任能力低,造成市场交易不安全的后果,所以从多方面限制一人公司以及皮包公司的数量。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可以发现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即公司资本制度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并适应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态势,在观念上应该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转变,由管制向自治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中国新《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在立法模式上,新《公司法》采用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关于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标准,赋予股东自治权利,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关于股东退股制度,新《公司法》认可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东退股制度。关于股份回购制度,新《公司法》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并对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股份回购的程序控制、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是与时代一起跳动的进步的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每个国家都应确立正确的商法价值理念,以契合商法的生命,维护商法的生命与活力。效益作为商法的最重要价值,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也应体现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只是基于各国不同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因素,应兼顾各方因素来确定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不是最理想的,但应是最适合的,最理想的是追求方向,最适合的是现行模式。最适合的才是现行阶段最有价值,效益最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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