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权利包括: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9.强制公司解散的权利
    10.提案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实现债权就是债的实现,表明的是一种状态,这个解释应该就容易理解实现债权是什么意思了。比如说你借给人100元,人家给你写了个借条。有了这个借条表明你对外拥有了100元的债权。如果人家100元归还你了,你的债权实现了。如果人家没钱,100元无法归还,这100元的债权就无法实现。

  • 578人看过2024-01-05

    不一定。

    一、股权是否可以低价转让

    可以确定的是,股权的转让价格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双方可以任意拟定转让价格。

    二、低价转让股权的风险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中第六款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股权转让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在股权转让中是确定的,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体明确了个人转让股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其中第一款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列举了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具体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核定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做出了规定,主要的核定方法如下:

    (1)净资产核定法

    税务机关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若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税务机关采用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另外,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关联交易是其重点关注的领域。关联方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也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法风险。

  • 100人看过2024-01-05
      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 140人看过2024-01-05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05
    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
    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问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在我国也很少用到这种分类。

  • 123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 122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其效力首先应该适用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

    一、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股东登记变更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力的要件。

    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股东登记可以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公司设立、股东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属于一种商事登记。就商事登记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设权性登记,或曰生效性登记,有关事项如未登记则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公司成立时的设立登记应属于设权性登记。

    相关法律上的股东登记,亦应区分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登记的性质决定了相关权利何时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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