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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开公司股东久不出资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东关联交易导致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05

    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具体规定:

    本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20条)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旨在约束股东权滥用的条款。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了"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关于股东知情权一般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司法保护范围: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如下: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刑法的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需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意思是:

    1、认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审查要素。

    2、对于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撤销权。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被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都是在股东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退市制度主要分为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两种,后者旨在针对经营业绩不合格或者有发行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显然,实行强制退市、剔除害群之马,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的A股市场中无疑更有意义。但在建立中国的退市制度时,必须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得中小股东可以获得补偿,而不是成为牺牲品。所以,退市制度能够做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刚性退市:刚性退市必须首先是程序性退市,杜绝走人情的现象,也必须结束目前两期警告的制度安排。毕竟,警告两次后上市公司都会进行公关活动,如此一来,警告制度就变成了变相的提醒制度。

    其次,杜绝买壳:买壳上市的现象实质根植于中国发行制度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买壳交易的存在赋予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制度激励,更使得企业“钻空子”逃避退市。

    再次,严惩恶者:这是保障退市制度运行的重中之重,在勒令退市的同时,必须对作恶者处以严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就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等的监管与惩处。仅以**洪良国际案为例,大股东要求以股票回购的方式补偿股民,共计10.3亿元,而中介机构被罚2500万元,保荐代表人被罚150万元、并且永远罚出场外。

    只有做到了刚性退市、杜绝买壳、严惩恶者的退市制度才能“蛇打七寸”,触及到上市公司的痛处,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股东查阅权是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的权利,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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