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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丁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本次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请求撤销的理由。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就是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 140人看过2024-01-05
    当股权转让强制执行正式立案之后,法院可以通过有关机构、单位、个人,对被执行人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股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包括如下内容:股权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额度等等,该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股权为被执行人所有。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四、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五、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六、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七、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18人看过2024-01-05
    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按以下情形分割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建立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由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因而他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除此之外,原告股东通常还会支出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基于此,如果没有费用补偿制度的话,在很大程度上会挫伤股东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原告股东费用补偿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赋予原告股东胜诉后直接受偿的权利,激发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

    (二)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1、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

    这种处分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股东撤诉与和解的权利,撤诉与和解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宜借日本的立法例,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应当将撤诉与和解通知和公告,原告股东在撤诉前以及与被告达成和解之前,应将撤诉原因、和解的内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撤诉与进行和解。

    2、明确恶意诉讼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

    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侵害人的请求权,同时也会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也会使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其对公司及被诉董事、监事等人的赔偿责任。但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那些具有恶意的股东,否则会打击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积极性。

  • 100人看过2024-01-05

    情况一:投资者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

    情况二: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情况三:应付股利挂账未支付

    情况四: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情况五: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情况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以下几点或者可以作为参考: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及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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