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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企业股东股份代持合法,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 128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方法:

    一、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二、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务;

    四、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其他方法。

  • 115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36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四,中小股东诉讼权。

    第五,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被限制或排除。

    第六,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第七,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 121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冻结被执股份转让股份时都有哪些选择

    (一)首先应选择股权内部转让

    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被执行人的股权应优先考虑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执行中,执行法院应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认购被执行人股份。有两人以上要求认购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其他股东也可共同选定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股权转让。双方合意转让股份,申请人对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没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确认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交付执行法院。受让方在付清执行金额或股权价金后,法院应裁定解除冻结措施;受让人为两人以上的,可逐一解除相应份额的冻结措施。

    (二)其次选择公司回购清偿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愿购买被执行人股份,又不愿接纳新股东,但公司愿继续保持人合性而减少注册资本,且公司回购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制定回购被执行人股份的减资方案提交临时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被执行人相应股份及表决权均不计入)的股东通过后,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申请人对回购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没有异议的,公司购买、注销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将回购资金交付给执行法院。这样既又不损害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执行成本,又避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由于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较申请人有更密切的关系,可能签订虚假的转让、回购协议,以故意的宽松付款方式(如能为的一次支付故意为分期付款,能为现在给付故意为将来给付等)或虚假的低价损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应赋予申请人异议权。申请人认为付款方式过于宽松的,可主张以该价格直接抵偿(实为申请人同等价格的一次性现在支付);认为转让价格过低的,可以主张以更高的价格(以高于5%为宜,下同)抵偿债权而成为公司股东。因申请人的目的在于债权变现,股东的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公司的人合性,申请人主张直接抵偿或以更高价格抵偿债权的,其他股东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申请人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价格抵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其他股东或公司进行协商,调整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付款期限;协商不成,可将被执行人的相应股份进行评估、拍卖。

    (三)股权对外转让

    自执行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不愿购买或其出价不为被执行人接受而内部转让不能,公司也回购不能的,执行法院可主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根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协商确定一个合理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再次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给予5至10日的考虑期,公司、其他股东仍不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价格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可给被执行人指定不少于20日的对外转让期限,由被执行人寻找受让人,申请人、执行法院也可代为寻找。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确定主要转让条件后,须报告执行法院审查。但如果转让条件低于此前对其他股东的通知,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应再次通知其他股东,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仍不购买的,被执行人相应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价款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监督公司将被执行人相应股权转移至受让人名下。

    二、最后选择拍卖变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交付拍卖:

    (一)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协议转让付款方式过宽或价格过低,又不愿直接抵偿或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三方协商不成的;

    (二)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

    (三)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的。拍卖条件以整体拍卖、一次给付价金为原则,但如果股权价值巨大,也可分割拍卖或分期付款。

    在第(一)种情形下,以该协议价格为保留价、一次给付为条件交付拍卖,拍卖价高于协议价格5%以上,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被执行股权转让给买受人,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不能以高于协议价格5%以上拍卖的,被执行人与受让人的转让协议生效,但其付款方式须经申请人同意或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否则按第(二)种情形处理。双方履行转让协议,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将相应价金交付执行法院。

    在第(二)情形下,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价格为保留价,以协商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拍卖,以此价格或更高价格拍卖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

    在第(三)情形下,应当将被执行股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保留价交付拍卖。通常而言,只有在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确定以后,股东优先购买权所需的同等条件才能确定,因此,在拍卖程序中也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第(二)、第(三)种情形下,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应当继续进行拍卖,且其他股东均有优先购买权。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人。拍卖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必要时可由申请人垫付。

  • 100人看过2024-01-05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机构。

    同时,新《公司法》对董事等人员辞职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进行事后救济也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119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的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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