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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行使诉权是必要的。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1)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仍然是属于公司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股东如何行使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而且必须登记。对于查阅的地点及时长,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可以推断出,股东在查阅公司相关材料时应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对于查阅时长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2、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的,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

    3、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

    虽然公司法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如果章程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送交公司股东,则推定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或者纠纷不得成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抗辩理由。

    (3)应当知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亦可行使账簿查阅权,公司不得以其应知账目情况而故意行使账簿查阅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4、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举证责任

    至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股东的提出责任与公司的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前者只要达到可能性的标准,后者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要退出可公司还有一部分账没收回怎么分

    可以直接进行公司债务清算,至于公司的股东问题,新加入的朋友并未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因此仍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已加入的朋友的份额属于你们的私下协议,在分配时是可以共同分配的,但是没有对外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的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100人看过2024-01-05
    私自变更股权,不一定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变更的是股东本人的股权,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变更的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股权的,具有不正当的目的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1、外部转让除前述手续外,还应当在转让前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手续;2、内部转让需要订立书面转让协议、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解除股东资格的一般条件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争议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这是前提法律问题。因为,解除股东资格是针对对已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而言的。解除已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其一般的实质条件,必须是投资者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抽逃了全部出资。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生效后拒绝按约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投资者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无合法依据,无代价取得股份。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解除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上述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在实践中,股东有时仅将自己所持股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给他人。权能可否分别转让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

    2、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例如,股东可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自己的全部分红或分红中的特定比例转让(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股东外的第三人。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即抽象的期待权;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有权处分双层涵义上的分红权,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

    3、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当然,表决权的买方(包括受托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依法行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的表决权不得逾越有权处分股东的表决权范围。

    4、实践中,有些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这一做法应属有效。至于此种做法应载明于公司章程,抑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协议,均无不可。

    5、并非所有股东权利皆可自由让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其适例。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而转让。因为,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亦以股东资格之存在为前提。第三人既缺乏股东资格,自然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禁止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单独转让有助于预防不肖之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或他人“敲竹杠”。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质押行为是对股权处分权进行了限制,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但不影响质押人享有表决、分红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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