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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合同,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故股东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还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足额出资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计价额显示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抽逃出资是指在出资完成后又抽回出资;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05

    是的。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24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办法》共19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100人看过2024-01-05

    资格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当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请他们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知悉的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被要求的人员应当出席,并应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更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
  • 100人看过2024-01-05
    遇到下列事由之一的,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180人看过2024-01-05
    关于公司法人与股东的责任承担是否一样的问题,对于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相互重合的前提下,两者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只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和有限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因此其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公司法人与股东是有区别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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