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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是由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这样作出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确定有哪些职权是专门属于股东会的;二是确定股东会在哪些范围内行使职权,防止越权行事,甚至滥用职权,影响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比如公司的具体业务,股东会就不应直接干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但是相关情形除外。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对于已经质押了的股权(正确的称谓应是:股份),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通过变卖、拍卖的方式来处分所质押的股份,并进行所有人的变更登记。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如果当事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自质押生效之时起,当事人所质押的股份在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但是,对于所质押的股份,法院仍可以进行查封;在法院执行中,法院也可以将质押的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进行变更股份所有权人的登记。但是,质押的股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该首先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的债权,余款才可以作为执行款由法院转交执行申请人。
  • 100人看过2024-01-05

    1、登录。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登录”页面,输入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时设定的密码和验证码后,登录到“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界面。

    2、填写。企业登录成功后,系统会显示企业信息填报表单,由企业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填写期间随时可以存档,下次登录后可继续填写。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包括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不得利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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