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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分红小股东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小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31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股东变更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从统计学经济成分而言,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据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定义,通常理解相对控股是指那些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对公司所实施的控制力。

  • 125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种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表现形式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的追究;(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l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立法不足与审判难题

    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存在如下问题:(1)该条款对如何界定“违法决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2)该条款没有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提起诉讼的时效等事项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诉权的现象;(3)该条款仅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而未规定股东有权就该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4)该条款及《公司法》中的其他条款均未规定股东派生诉讼或代表诉讼制度,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亦无相应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少数股东的这一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公司法》中关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一方面为少数股东提供一个机会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利,但另一方面这也可能被个别股东混入利用,当作一种向公司管理人员施压,以谋取个人利益,甚至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的手段。公司管理人员或多数股东往往因担心公司形象受损或诉讼费用高昂而不得不做出妥协,会产生“诉讼敲诈”或诉讼投机现象。同时,如何实践在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和防止法院过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往往较难权衡。

    二、立法建议

    (一)对于少数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可参照英美法等国的做法,直接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之间互有忠实义务,由于多数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少数股东进行压迫时,少数股东可直接对多数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侵害行为进行干预,也可以请求撤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还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业务审计。

    (二)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但应注意:

    (1)《公司法》应当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限定,设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包括对持股时间的限制,应当要求股东在整个代表诉讼程序的始末均具备股东身份。

    (2)应当设立派生诉讼和前置程序,即要求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即须首先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拒绝起诉,或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提起诉讼,股东方可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

    (3)诉讼费用分担。由于派生诉讼涉及的案情复杂,耗时旷日持久,诉讼标的巨大。作为原告如果胜诉,利益均归公司,如果败诉其不仅要承担诉讼费用,公司还可因其诉讼失败遭受的损失对其求偿。原告往往因为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无力诉讼。可对此进行法律援助,或判令公司对原告股东的费用进行合理的补偿。被告亦可能因为诉讼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并在胜诉时因原告无力偿还而得不到补偿。可建立被告有权请求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要求原告股东为被告因诉讼付出的费用提供担保。

    (4)应当确认派生诉讼中公司的地位。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后,法院应当及时将诉讼告知公司。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则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若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则公司在诉讼中应列为原告。但代表诉讼制度决定了正常情况下公司是不同意起诉的,因此公司一般不会作为原告。若公司不同意起诉,此时应将公司列为名义上的被告,但与真正的被告不同,不承担实体上的责任。

  • 121人看过2024-01-05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一、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140人看过2024-01-05

    股份变更类型:

    (一)协议转让股权。

    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二)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三)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

    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四)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五)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

    (六)外商企业投资方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投资方的股权。此种股权变更为法定变更。

  • 121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价额的,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除此之外,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来说如下:

    (一)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

  • 118人看过2024-01-05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121人看过2024-01-05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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