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中关于市场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市场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