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低人数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则不适宜担任股东:
1、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部门通缉的嫌疑人;
4、因贪污、受贿、侵占他人财产、挪用公款、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法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但没有逾五年,或因为其个人犯罪行为导致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但没有逾五年;
5、曾担任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的,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且自该企业或公司破产清算完成当日起没有逾三年的;
6、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吊销或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且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当日起没有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较大金额的债务,且到期之后仍没有偿清的;
8、法律所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其他情况。
控股股东一般只有一个,也有一种情况是无控股股东,但几家主要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股”的对称。
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
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股息领取优先权。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顺序是优先股在前,普*股在后。股份公司不论其盈利多少,只要股东大会决定分派股息,优先股就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股息率领取股息,即使普遍减少或没有股息,优先股亦应照因分派股息。
(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权,不过,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股之前。只有还清公司债权人债务之后,有剩余资产时,优先股才具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只有在优先股索偿之后,普*股才参与分配。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肌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生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生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公司在发生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2.普*股
普*股是“优先股"的对称,是随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
普*股的基本特点是基投资利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生公司的经营实积来确定,公司的经营实积好,普*股的收益就高;而经营实积差,普*股的收益就低。普*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
一般可把普*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持有普*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中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普*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普*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股,即增发1000股,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
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以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转让其认股权。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以听任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认股权时,一般规定股权登记日期,股东只有在该日期内登记并缴付股款,方能取得认股权而优先认购新股。
通常这种登记在登记日期内购买的股票又称为附权股,相对地,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的投票就称为除权股,即股票出售时不再附有认股权。这样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股票的投资不再附有认股权。这样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包括老股东),便无权以低价购进股票,此外,为了确保普*股权的权益,有的公司还发生认股权证即能够在一定时期(或永久)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目普*股份的凭证。一般公司的认股权证是和股票、债券一起发行的,这样可以更多地吸引投资者。综上所述,由普*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股的股利和残余则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既然如此,普*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即提供和保证了普*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股比优先股能获得料高的股利,否则,普*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购买普*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股才更具魅力。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3.后配股
后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时比普*股处于劣势的股票,一般是在普*股分配之后,对剩余利益进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后配股的发行数量又很有限,则购买后配股的股东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发行后配股,一般所筹措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收益,投资者的范围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后配股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行:
(1)公司为筹措扩充设备资金而发行新股票时,为了不减少对旧股的分红,在新设备正式投用前,将新股票作后配股发行;
(2)企业兼并时,为调整合并比北,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交付一部分后配股;
(3)在有政府投资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投息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为后配股。
2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从理论上说,控股公司要达到对其他公司的完全控制,必须持有被控股公司的绝对多数份额的股份,例如在51%以上,严格说应在2/3或3/4以上,这样才能保证控股公司(母公司)在被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保证符合母公司意愿的提案(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都能顺利通过。但由于股权分散化、社会化的发展,实际上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必这样高,一般持股比例达到30%至40%,甚至更低,就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