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反对股东的股权回购权

    1、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5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 100人看过2024-01-05

    违法,涉嫌职务侵占

    借条上加盖了公章,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表明公司对该笔债务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借来的钱,如果并未入到公司账上,而是自己挥霍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警方称,就这种行为而言,已经涉嫌职务侵占。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风险

    别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自愿有效就受法律保护。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可以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3、新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4、股东会决议、决定(全体股东签名);5、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局要收回);6、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增加注册资本所需要,公司加盖公章);7、新的租赁合同一式两份(地址变更、执照延期所需要,客户提供)。《公司法》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 100人看过2024-01-05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另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而且必须登记。对于查阅的地点及时长,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院判决可以推断出,股东在查阅公司相关材料时应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对于查阅时长也要有一定的限制。

  • 120人看过2024-01-05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