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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人看过2024-01-11
    企业的破产预示着企业即将走到结束的尽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转让。
  • 137人看过2024-01-11
    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59人看过2024-01-11
    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通知其他股东。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 193人看过2024-01-11
    1、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如果不是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 138人看过2024-01-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既是股东之间的互相转让,对内转让不需要其他的股东的全体同意,对外转让就是股东转让给原有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很自由,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资合性,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达3%就需要公告。
  • 174人看过2024-01-11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2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这里我们要注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主张优先权时,各方可协商购买比例,如协商不成,各方按出资比例购买。
    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如果违反上述程序与规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转让无效,从而带来麻烦和损失。

  • 129人看过2024-01-11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5人看过2024-01-11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34人看过2024-01-11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37人看过2024-01-11
    (一)、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就是设立股权质押的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四个方面的材料,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主体证明。其中质权合同是反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载体。登记时提交质权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提存的作用。质权合同可以是单独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包括质权设立条款在内的债权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出质股权数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其中申请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三)、注销登记。
    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如下情况: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已经实现;
    3.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质权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质物不在了,质权就没有了。
    5.申请注销登记的时候,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清楚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出质股权的数额、股权出质注销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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