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根据登记对当事人利害关系影响的不同,《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登记申请人做出了不同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每个民事主体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有处分自己权利并对之负责的自由。股权出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形成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此,登记机关不得对股权出质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加以干涉和限制,相应地,出质当事人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1.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无效。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后,才能对公司生效。公司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在限制股权转让、保护公司利益与转让股权以满足股东利益之间做出权衡。
2.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该转让合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因此,依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而言,当转让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一般情况下是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看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但该协议只在公司内部有效。
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主要应涵盖股东权益、责任分担等事宜,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产生相应效力,但该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投资注意问题如下:
1、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2、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
3、资本市场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变化,可能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
4、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
5、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在时间上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