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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激励在面对过去和未来之间如何平衡
二、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工具
三、定人
四、定量
一是总量,指可以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的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这个总量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要股东会通过即可,可以考虑控制在10%左右。
二是个量,就是每一个股权激励对象获得的股权数量,通常个量最高通常不超过1%。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总量中需要设置预留机制,将一部分激励份额用于公司未来引进人才或奖励突出贡献者。
五、定时
六、定价
七、股票来源
八、持股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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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人看过2024-01-17
1.聘请专业的股权激励服务机构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方案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用于激励的股权总数量以及每位激励对象的数量/用于激励的股权来源/激励期限等。
2.可能还需要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激励方案。
3.召开签约大会或举行签约仪式,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协议。
4.公司和激励对象按照协议的规定实施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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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6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名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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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16
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之一,且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封闭性列举的规定方式,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在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司法实践操作中,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界定:
1、正当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请求查阅与公司成本及风险之间的平衡。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一般要求股东就查阅的原因尽可能具体阐述。股东陈述的事由必须合法,且不存在违法违反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现象,并与股东利益存在切身的利害关系。
2、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其查阅公司账簿等资料正当事由的存在,如股东股权转让、盈余分配、公司业务相关及其与股东利益存在因果关系等原因。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系出于违法交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原因、竞业可能损害商业秘密等事实,则这一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3、主体适格: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公司股东,但实践中股东又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新任股东及原任股东之分,并非所有股东皆可以行使该查阅权。实务中,从笔者目前查阅的案件中,法院几乎都认可隐名股东的查阅权。但这些案件的在认可隐名股东查阅权时,都无一例外的附加了一些条件,即对于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知悉其是实际股东,并在事实上认可其股东身份,则享有包括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4、前置程序的限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应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其正当目的。只有股东履行了该前置程序后,公司仍然拒绝股东的合理请求,内部救济规则用尽,此时司法救济才得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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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16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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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16
可以。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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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16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名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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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人看过2024-01-16
代持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责任风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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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16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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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