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结果,只有一个会计主体存在,所以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控股合并又分为统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取得的“对方股份”就是合并方(购买方)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2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转让股权给乙方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现有实际股东为×××、×××、×××,其中×××持股比例为50%、×××持股比例为40%、×××持股比例为10%。

    第二条股权转让比例、价款及支付

    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转让价款为×××万元整(¥×××)。

    2、前款约定的转让价款,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股权变更登记

    乙方依约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的手续,将股权变更至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员名下。

    第四条相关费用承担

    股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股权真实,无纠纷,无股权瑕疵。

    2、甲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股东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按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2、乙方逾期付款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从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收回股权,并重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股权,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将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2、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条件成就时,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的,经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办理变更的,违约方应每日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签订的文件如与本协议约定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转让方):×××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址:×××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权变更即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纳有关以下几种费用: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其征收税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若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3、印花税。非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权转让,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时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股权转让,需要由立据双方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4、由国家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导致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收取印花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收取印花税。
  • 36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3、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
    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 14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股权转让纠纷类型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五、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六、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八、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九、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十、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关于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的主体究竟应该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双方还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及被投资方股东三方的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规范。

    增资扩股协议必须要求三方主体。因为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投资方、被投资方与被投资方股东三方之间的事情,毕竟股东作为被投资方(公司)的投资者,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增资、有权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投资股东(增资扩股协议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增加投资股东)。因此增资扩股协议应该是三方主体合意,签订的以向公司投资,获得股东地位及相应收益的内容。

    增资扩股协议不必然要求被投资股东作为一方主体。增资扩股协议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事情,二者就投资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时,投资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增资扩股协议即使只有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但事后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追认,那么双方签署的合同依然是有效。或者如果一开始股东虽然在增资扩股协议上签字,但是其签字股东代表的股权并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但是事后股东会决议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标准),则增资扩股协议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