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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人看过2024-01-17

    认购权证和认股权证的区别如下:

    1.认购权证的发行是由市场上的第三方进行发行的,而认股权证是由公司进行发行的。

    2.认购权证主要是出售给社会公众,认股权证是公司向公司原股东发放的可以用优惠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证书,总的来说就是公司在进行增发新股票。

    3.两者都有时间限制的,过时无效,认股权证是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或者是卖出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民法典对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谁承担没有规定,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后,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140人看过2024-01-17

    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住址:住址:

    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下:

    一、代持股权的情况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的日期为准。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乙方行使甲方委托权利时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6.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代持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额。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因代持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违约责任

    8.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份数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 12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经过公证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程序如下:

    1、法院调查核实股权。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即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以及个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享有的、可供执行的股权的公司名称、股东名册、出资额度和公司章程等。制作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送达股权冻结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限制被执行人任意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实务中,我们应首先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给工商登记机关,其次是给被执行股权的公司或企业,最后才是被执行人。

    2、制定处置方案。当必须对被冻结的股权采取进一步措施时,需要制定处置方案,尤其是做好财务准备。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同时,要将处置方案先行告知有关企业和被执行人。

    股权评估。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则应进行股权清算,并依法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同时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法院直接裁定股权过户或经拍卖转让股权。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即股权转让日即为股东名变更之日。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调查分析,召开股东大会

    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注意,股东之间应认真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即本次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并查清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具体股权结构、债务情况、是否有偷税漏税等具体情况。

    2、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作为受让方的公司应当与出让方一同聘请专业人员调查目标企业的相关状况。其中需要律师、会计、资产评估师等,对应调查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重要资产等。

    3、出让丶受让双方初步协商谈判

    谈判时应注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不能变动的,除此之外,附加条件、付款期限等也不可以有实质性的变化。一旦因此导致其他股东产生异议,或形成“阴阳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4、资产评估,商议转让价格

    由于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建议由专业的事务所给出审计报告,确认股权价格之后再定

    5、双方召开股东大会,对相应的股权变更形成书面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此权利,则视为同意转让。

    6、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表示受让方已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才能确定股东在企业内部的效力及对外身份。因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尽快办理交割手续。

    7、到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8、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变更手续。

    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的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相关工作,受让方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何为抽逃出资,其表现形式如何,与普通的民商事交往有何区别,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情形,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章程在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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