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35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这一名词。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132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都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不能对抗公司章程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由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五、章程可以约定分红和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可以约定定期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193人看过2024-01-17
    通常,挂名股东没有出资,也没有承诺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者的动机就决定了能否认定公司股东的资格。如果实际出资者挂名他人的动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通过办理更正登记手续,恢复其股东的本来面貌。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规避法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不予认定其公司股东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形成意思合意的情况下,挂名股东对于以其名义出资是事先同意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挂名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挂名股东为公司股东,其名下实际出资者的资金应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挂名者和被挂名者都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对挂名行为的法律后果,挂名者和被挂名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17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153人看过2024-01-17
    干股成立的要件: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取得的几种情形如下: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的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 128人看过2024-01-17
    不能。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未确认的情况下,不有直接向法院直接,请求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可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由显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但应当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42人看过2024-01-17
    不能。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未确认的情况下,不有直接向法院直接,请求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可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由显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但应当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32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 141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 201人看过2024-01-17
    出资干股股东退钱应分不同情形。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退出能否退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也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